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為社會及公眾服務的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縣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應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反映本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公開內容
縣政府:
1、縣政府領導及其分工;
2、縣政府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3、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4、縣政府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5、縣政府文件;
6、縣政府規(guī)章和工作規(guī)則;
7、縣政府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各類報告;
8、縣政府人事任免;
9、全縣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主要數據。
縣政府部門:
1、部門職能類
包括領導班子介紹、分工、聯(lián)系電話、電子郵箱、部門職能等(含下屬單位)。
2、內設機構類
包括內設機構的職責、聯(lián)系電話、負責人等。
3、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類
包括部門工作規(guī)劃、部門業(yè)務工作計劃、規(guī)劃工作進展等。
4、部門行政管理、行政執(zhí)法類
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省政府法規(guī)、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省政府規(guī)章、市政府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等。
5、行政許可類
包括項目名稱、設定依據、收費依據、承辦科室(單位)、承辦期限、公開形式、受理電話等。
6、人事管理類
指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職務提升公示等人事信息。
7、財務管理類
包括收費事項名稱、公開方式、工作程序、承辦科室(單位)、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電話等。
8、業(yè)務管理類
包括業(yè)務事項名稱、公開內容、公開形式等。
9、其它類
需要主動公開的其他類政府信息。
縣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按年度進行更新和調整。
(二)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的縣政府信息通過縣政府網站、政府新聞發(fā)布會和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
有條件的部門應設置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公共查閱室或公共查閱點等設施,方便公眾進行政府信息檢索、查詢、復制。縣檔案局作為查詢、利用縣政府及其部門主動公開信息的場所,應為公眾做好服務工作。
(三)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日內主動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定襄縣人民政府或定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動公開以外的依法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定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依申請?zhí)峁┱畔r,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tài)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tǒng)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信息
受理機構:定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聯(lián)系電話:0350-6022350
傳真號碼:0350-6030966
辦公地址:定襄縣晉昌大街1號(政府大院一號樓)
郵政編碼:035400
受理時間:正常工作日
(二)申請步驟
1、填寫申請表
申請人填寫《定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復制有效)提出申請。《申請表》請在定襄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載電子版。《申請表》應填寫完整、內容真實。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和身份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為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一事一申請”,并對所需信息描述詳盡、準確;若有可能,請?zhí)峁┰撔畔⒌臉祟}、發(fā)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定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當面提出申請。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人當面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申請人如申請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特殊信息,需提供該信息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相關聯(lián)的證明材料。
定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申請程序。
(三)申請?zhí)幚?/p>
定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對于《申請表》填寫完整且有關證明材料齊全的申請將予以登記受理。
1、根據申請的內容,能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獲取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7、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開后可能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將書面征求權利人的意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9、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10、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如需延長答復期限,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
11、申請人無故不提供相關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不提供自身與生產、生活、科研等相關聯(lián)的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監(jiān)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監(jiān)察委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